注冊茶葉商標名稱推薦 順口好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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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7
小編在日常工作中我經常遇到客戶問一個問題:“我的**商標已經注冊了,但現在有其他的公司用我的商標作為商號(即企業名稱的字號),而且做的產品和我們一樣,我該怎么辦”?
其實早在2014年我國《商標法》 重新修訂并頒布實施時,第五十八條就有規定:將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者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處理。
從《商標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來看,有以下關鍵詞:
【第1句】:你的商標必須有注冊,并取得專用權;(馳名商標畢竟是少數,在這里不作闡述)
【第2句】:你的商標必須有使用,否則很難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3句】:將你的注冊商標作為字號使用的企業,主要業務范圍必須與你公司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相同、相似或相關,否則很難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4句】:不管你是走行政手段還是司法手段要求該企業更名或其他訴求的,都需要依據《商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法院提出。
為什么會存在商標、商號權利沖突
【第1句】:核準注冊權利機構不同
商標核準機構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商號核準機構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2句】:保護范圍不同
商標:全國范圍內保護
商號:地方保護
【第3句】:我國現行的立法下,商標和商號分別保護。
在商號領域對商標不予保護,在商標領域則對商號不予保護。
商標和商號是并行的制度。對商標權的保護并不括及企業名稱,對企業名稱的保護也不括及商標。
核準機構不同、保護范圍不同致使商標、商號權利沖突時常發生。
【第4句】:商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
注冊在先商標被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進行了登記。
登記在先的企業名稱的一部分被作為商標注冊。
如:A地區的企業“銀玖玖”申請注冊“金玖玖”商標,A地區的企業申請注冊“金玖玖”公司會核準通過,B地區的企業申請注冊“金玖玖”公司,“銀玖玖”商標同樣會核準通過。
有人問,企業是不是應該把商號和商標一致起來?業內人士認為,把商號和商標一致起來確實是不錯的選擇,但是一家企業商號只有一個,但商標卻可能有很多,不可能都一致。而且由于某些原因,有一些企業從開始就選擇了商號和主打品牌不一樣,注冊商標當然與商號也不一樣。所以,強求變更為一致倒也不是非做不可。
也有人問工商局既然可以查到公司商號是否已經被別人注冊為商標,就不要再批準公司商號的注冊了嘛!其實這個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已經在做的了,有很多公司商號在申請時就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在先商標為由給予駁回了;只是在中國,現在商標的申請量巨大,而且其中還有很多商標是并沒有使用過的,這為我們工作人員的判斷增加了不小的阻力。其次,公司商號本就是登記制度,所以還是避免不了會出現很多公司商號與他人注冊商標名稱相同的情況。
權利沖突發生時怎么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的商號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他人未經許可申請注冊與該商號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當事人據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商標在先權的例外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 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三維標志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關于影響力、知名度的判斷
商標在先權利判斷中影響力、知名度問題是商標確權判斷的重要依據。
關于企業名稱合理注冊的例外
有合理原因善意取得的商號可以構成商標在先權的例外。
權利沖突后怎么解決
一般來說,商標和商號發生權利沖突后,涉事雙方會選擇起訴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在案件審理中,法院一般會從以下幾點入手來確定雙方責任:
(1)商標申請注冊日期和商號登記日期誰更早,誰更早誰更占優勢;
(2)商標是否與商號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標識;
(3)商標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務與對方實際經營的商品是否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
(4)對方商號是否在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5)商標是否會導致公眾混淆誤認從而損害對方公司的利益。
所以,我們在搜集證據時,可從上述方向入手,盡量多搜集一些證據,掌握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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